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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执21号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28647114。

法定代表人:党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北樊村机构代码:067598414。

法定代表人:闫兰英,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焦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线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元正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

三、线下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河南元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由侯鸿雁管理,公司大门挂的名称为焦作市富利来有限公司。

四、2019年4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仲裁委员会(2017)焦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平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