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闽01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郑小霞,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晋,又名郑文芳,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郑小霞与被执行人郑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8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小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4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福清市区域内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2019年3月15日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19年5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小霞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确切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姚忠煜执行员 陈宇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