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822民初1090号

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增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22民初1090号

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金泰名苑。

法定代表人:王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艳飞,男,职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葛玉林,男,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增林,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艳飞、葛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增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人民币401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从事桦南县金泰名苑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石增林系桦南县金泰名苑D栋113室承租户,自2016年8月22日开始至2019年3月30日共计31个月,拖欠物业费4015元。经年年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给付,无奈,诉讼到法院。被告石增林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2、物业会议记录一份(复印件)、前进社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名单一份(复印件)、物业承包合同一份(复印件)。3、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文件一份(复印件)。4、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5、房屋承租协议书一份(复印件)。6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被告拖欠物业费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示的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起到证明本案事实作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授权委托书一份(复印件)、早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复印件)上述三份证据系先期物业签订的,原告已于2014年5月10日与桦南县金泰名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承包合同,先期物业服务已经终止,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以采信。原告提交桦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三份(复印件),用于证实法律依据,本院审查认为,该本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与桦南县金泰名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承包合同,从事金泰名苑物业服务,被告石增林与该小区业主王跃福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方承担,被告在承租期间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计31个月,共欠物业费4015元(214.06平方米×0.60每平方米)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4015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桦南县金泰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和小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理应按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石增林系桦南县金泰名苑小区**113门承租人,房屋出租(承租)协议书中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该房屋面积214.06平方米,石增林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计欠缴物业服务费4015元(214.06平方米×0.60每平方米),被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石增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石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桦南县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