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6民初3243号
原告:张良伟,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艳梅,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良伟与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张良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良伟负担。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