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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6民初3243号

张良伟与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良伟;刘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6民初3243号

原告:张良伟,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艳梅,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良伟与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张良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良伟负担。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