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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刑初464号

张小焕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张小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02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焕,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张小焕驾驶豫LD××××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25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道××处时,与被害人芦凤娥驾驶的“冰花”牌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芦凤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小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小焕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小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张小焕驾驶豫LD××××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25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道××处时,与被害人芦凤娥驾驶的“冰花”牌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芦凤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小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小焕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卷为证: 被告人被告人张小焕供述、证人武某、许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董合元

人民陪审员  葛凯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