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欢欢,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书海,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裴海凤,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3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书海、裴海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欢欢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书海、裴海凤价值42740.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鲁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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