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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2026号

张欢欢、王书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欢欢;王书海;裴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欢欢,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书海,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裴海凤,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3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书海、裴海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欢欢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书海、裴海凤价值42740.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鲁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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