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1民初1592号
原告:周恩武,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被告:邓叶品,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原告周恩武与被告邓叶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周恩武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恩武负担。
审判员 范学林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高盛
书记员周遵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