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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1民初1592号

周恩武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恩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1民初1592号

原告:周恩武,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被告:邓叶品,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原告周恩武与被告邓叶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周恩武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恩武负担。

审判员  范学林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高盛

书记员周遵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