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3民初1848号

梁荣新与李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荣新;李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848号

原告:梁荣新,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菲,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伟,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梁荣新与李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梁荣新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荣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荣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