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848号
原告:梁荣新,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菲,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伟,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梁荣新与李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梁荣新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荣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荣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