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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02民初9993号

周殿瑞与齐多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殿瑞;齐多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9993号

原告:周殿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儒,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齐多山。

原告周殿瑞与被告齐多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周殿瑞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殿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周殿瑞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