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9993号
原告:周殿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儒,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齐多山。
原告周殿瑞与被告齐多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周殿瑞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殿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周殿瑞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