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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执18号之四十四

马仁坡、褚明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仁坡;褚明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二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三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24执18号之四十四

申请执行人:马仁坡,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褚明月,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马仁坡与被执行人褚明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褚明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仁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褚明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褚明月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远光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