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辉,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申中荣,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永辉与被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7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辉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02执7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利平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柯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