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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民初3416号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3416号

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彐军,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欧望军,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毅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文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