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516号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原告武毕群与被告徐和平、徐翠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108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上数第5行武毕群的身份证号码“××”补正为“××”;第9页下数第2行的落款时间“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补正为“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丛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