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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1339号

与郭涛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郭涛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02执1339号    被执行人郭某。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郭某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执行员    雷增教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悠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