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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518号

方利文与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利文;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3民初518号

原告:方利文,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祥林,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峰,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利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祝飞,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方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利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25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日,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318国道罗田往英山方向中桥处左侧属于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一块闲置的集体土地出租给原告方利文用于建设加油站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租期为30年。租金分阶段给付,头5年每年25000元,共计125000元,此款在合同签订之时付清。合同签订日,原告方利文即向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头5年租金125000元。2016年政府新修318国道至燕儿谷公路时,公路从原告所租地块中通过,造成原告所租用的地块无使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农村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该土地不符合转为建设用地规定,故原告方利文、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现原告方利文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

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2015年1月2日,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2.原、被告的合同一直在履行当中,不应返还原告方利文已支付的土地租金。

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土地交付义务后,该地块一直在原告的掌控中,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干扰原告对地块的使用。政府新修318国道至燕儿谷公路的行为是政府行为,与被告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及湖北农村集体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违约,合同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建设加油站及相关配套设施,该项目是非农业建设,而该土地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土地管理法明令禁止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原、被告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的,双方均签字,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收款收据是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日,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318国道罗田往英山方向中桥处左侧位于叶家冲××一块闲置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方利文)使用,土地约八亩,具体四界及面积以实际勘测为准,绘图作为合同附件。乙方租用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加油站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作其他用途,须征得甲方同意。为建设加油站若需将租用的部分土地约三亩(实际面积以办证为准)变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办理的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土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15年1月2日至2045年1月1日。租金分阶段确定,头五年每年二万五千元,共计壹拾贰万伍仟元,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后每五年增加伍仟元,即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租金为三万元,依次类推,租金按年度给付,每年元月十日前付清。如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需支付对方数额为乙方已给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为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个五年的租金12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原告方利文与被告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所涉土地,系被告方农用集体土地,被告方将此土地出租给原告方用于建设加油站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租金125000元。双方均明知农用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各自损失由各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方利文租金125000元;

二、驳回方利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人民陪审员  方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陈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