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保618号马涛:关于申请人马涛与被申请人何云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7913.15元的财产。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人马涛与被申请人何云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