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102民初1369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五层。
负责人:张利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吕梁市离石区后瓦一巷35号,住吕梁市,身份证号码:14232719791217331X。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金鼎大厦8层。
负责人:郭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与被告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白×、永诚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交强险项下优先赔付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7579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1日22时19分,原告承保车辆由被保险人郭家树驾驶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LEXUSES200轿车在××道停放中,被被告白×驾驶车牌号为×××(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追尾,报交警处理,经离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41102420180000761号认定书认定,原告承保车辆驾驶员郭家树无责任,被告白×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后,被保险人将其所有车辆×××拖至太原大昌雷克萨斯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由原告进行定损,定损金额87795元,同时该定损金额被告已认可并签字,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对7779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曾向被保险人垫付过l0000元)享有追偿权利,为维护自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白×辩称,是事实,认可,没能力还钱。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我方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白×一直未给我方报案,我方对事实的真实性及对方的损失无法核定,如事故真实两证有效白×负有责任,且事故超2000元,我方同意在白×提供完善的资料后赔付原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白×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代位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代位赔偿案件赔付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定损单及维修发票及明细、付款凭证、投保单一份;通过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1日22时19分,被告白×驾驶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吕梁市离石区呈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碰撞于同向右侧停放的郭家树所驾×××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尾部,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离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该大队作出第1411024201800007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承担全部责任,郭家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郭家树将×××轿车拖至太原大昌雷克萨斯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郭家树驾驶的×××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原告对×××轿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87795元,该定损金额被告白×、被保险人郭家树均签字确认。被告白×支付修理费用10000元,原告将修理费用77795元给付太原大昌雷克萨斯服务有限公司,郭家树向原告出具代位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原告向被告白×送达了代位赔偿案件赔付告知书,被告白×未给付原告款项。被告白×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白×、被保险人郭家树签字确认原告定损金额,原告以支付定损金额77795元,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永诚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付原告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75795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2000元。以上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雨忠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