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雪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培,女。
上诉人田雪群与被上诉人张培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20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审原告张培培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田雪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培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田雪群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张培培撤回起诉。
三、准许田雪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培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田雪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