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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835号

田雪群、张培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雪群;张培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雪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培,女。

上诉人田雪群与被上诉人张培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20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审原告张培培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田雪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培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田雪群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张培培撤回起诉。

三、准许田雪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培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田雪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