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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1300号

梁国权与昝媛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梁国权;昝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300号

原告:梁国权,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昝媛媛,女,住。 梁国权与昝媛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梁国权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梁国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