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300号
原告:梁国权,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昝媛媛,女,住。 梁国权与昝媛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梁国权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梁国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