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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民初2061号

樊新营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新营;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1民初2061号

原告:樊新营,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张峰。

原告樊新营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樊新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约定于2019年1月6日归还。后经追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新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辉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