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民初2132号
原告:蒲续伍,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乃兵,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蒲续伍与被告胡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续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乃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蒲续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0年9月4日支付至实际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9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要求向原告借款,于是原告当日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为每月10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过几个月的利息,之后因资金困难就不再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 胡乃兵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5个月利息,借款本金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5个月利息,故利息应从2011年2月5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胡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蒲续伍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胡乃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