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1084号
原告:熊庭美,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滔,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琴,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陈辉,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张玉玲,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原告熊庭美与被告张玉琴、陈辉、张玉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庭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玉琴、陈辉、张玉玲向原告共同支付加工款21805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上半年开始,原告应三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童装,截止到2016年1月19日,三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加工款218055元,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熊庭美提供的被告张玉琴、陈辉、张玉玲送达地址信息,经法院直接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张玉琴、陈辉、张玉玲相关应诉材料,且原告又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张玉琴、陈辉、张玉玲其他送达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庭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教民
人民陪审员 张和琴
人民陪审员 黄静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友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