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333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南路**灯台花苑****1-2间。
负责人: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昊,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韩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