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柳州市中山西路**鑫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健。
被执行人:柳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村12、14队。
法定代表人:潘建龙。
被执行人:罗成利,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潘建龙,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执行人:奉海,男,1968年8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执行人:蓝丽,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潘彦华,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关于本院执行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柳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罗成利、潘建龙、刘明、奉海、蓝丽、潘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7)桂0202民初1899号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成利所有的位于广西××东××大道××号居上·好人家2-B栋1单元3-2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明与案外人梁红共有的位于广西××路××号××单元××房产××套。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已提交了申请结案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封本院以(2017)桂0202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成利所有的位于广西××东××大道××号居上·好人家2-B栋1单元3-2房产的查封。 二、解封本院以(2017)桂0202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明与案外人梁红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长风路1-1号金水岸6栋3单元5-1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代
书记员 林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