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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6984号之一

698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鸿姑、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鸿姑;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6984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鸿姑,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陈斌,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鸿姑、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要求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394元、保全费420元。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仅交纳保全费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