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4民初1272号 
原告:丁涛,男,汉族。   
被告:丁阿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丁涛与丁阿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涛于2019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丁涛负担。    
审 判 员  巨征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