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6967号
申请人:蔡辉,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沭、葛亚飞,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洪洲,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
申请人:张从霞,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蔡辉与被申请人李洪洲、张从霞及杨某、江苏金叶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蔡辉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洪洲、张从霞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南越上东郡******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洪洲、张从霞所有的、位于沭、位于沭阳县房屋予以查封值为200000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李洪洲、张从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申请人李洪洲、张从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