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5民初400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路**。
负责人:张志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达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2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群。
被
申请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丽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
被
申请人:天津市海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莉。
被
申请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天津市北方制衣总厂院内主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肖娜。
被
申请人:刘凤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孙莉,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
申请人:李玉群,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李玉海,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郭宝会,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穆茜,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冯艳霞,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
申请人:冯秋霞,女,1967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被告天津市达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海瀛物流有限公司、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刘凤林、孙莉、李玉群、李玉海、郭宝会、穆茜、冯艳霞、冯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十二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120310.0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达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海瀛物流有限公司、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刘凤林、孙莉、李玉群、李玉海、郭宝会、穆茜、冯艳霞、冯秋霞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9120310.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