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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81执保71号

北流市安泰顺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尹柏桥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流市安泰顺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尹柏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保71号

申请人:北流市安泰顺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印塘村宝鸭山石场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4568C。

法定代表人:李桂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尹柏桥,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人北流市安泰顺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柏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流市安泰顺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柏桥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尹柏桥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 二、由被申请人尹柏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被申请人尹柏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珏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