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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民初4635号

太某与刘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某;刘某;张某;丁某;王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5民初4635号

原告:太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责任人宋红霞,主任。

被告:刘某,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丁某,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

被告:胡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太原市。

原告太某与被告刘某、张某、丁某、王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