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5民初4635号
原告:太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责任人宋红霞,主任。
被告:刘某,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丁某,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
被告:胡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太原市。
原告太某与被告刘某、张某、丁某、王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