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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2169号

孙会敏与袁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会敏;袁金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2169号

原告:孙会敏,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袁金洲,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孙会敏与被告袁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会敏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会敏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