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2169号
原告:孙会敏,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袁金洲,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孙会敏与被告袁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会敏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会敏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