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588号原告程中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青岛素觉印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喜田华庭**网店。法定代表人张召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中华与被告青岛素觉印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素觉印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程中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珂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