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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2875号

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邹家勤、李凤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邹家勤;李凤兰;曹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875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程松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家勤,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凤兰,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玉亮,男,汉族,1981年1月4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因与被告邹家勤、李凤兰、曹玉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涉嫌贷款诈骗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