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875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程松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家勤,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凤兰,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玉亮,男,汉族,1981年1月4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因与被告邹家勤、李凤兰、曹玉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涉嫌贷款诈骗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