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1961号
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兴街泰兴十巷****之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19WA9K。
法定代表人:王允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满洪,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满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小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嘉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