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94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昆伦,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钟晓霞,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凯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7层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昆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徐昆伦、钟晓霞、成都凯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张 治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乐 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