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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471号

张伟涛、武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涛;武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涛,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武锋,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涛与被执行人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鲁1702民初5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7.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伟涛与被执行人武锋于2019年6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5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