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破1号之五
申请人: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27日,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全部分配完结。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辛爱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