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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5454号

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胡艳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胡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5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丹,系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艳,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艳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解除胡艳与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协议》(合同编号FF171020002)和《会员协议》(合同编号FF170922-007);

二、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艳私教课程费14800元和会员费3184元;

三、驳回胡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胡艳承担50元,由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承担210元。判后,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2.变更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10360元。事实与理由:

一、《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会员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义务,向被上诉人提供健身的场地、设施设备及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持续经营,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最后,会员协议是被上诉人自行参与健身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个独立的服务合同,该协议约定了被上诉人有权购买私人教练课程,但不等于上诉人强制要求签订会员协议必须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因此,私人教练离职不影响会员协议的履行,也不影响被上诉人对该会员卡的使用。

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其认定会员协议己履行情况、上诉人履行会员协议产生的合理费用、被上诉人已使用的私教课程事实不正确。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会员协议已履行的事实有误。会员协议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今持续履行,原审法院判决协议解除时、认定会员协议仅履行的6个月不正确。假设法院判决会员协议解除,上诉人认为需要扣除己履行期间的费用2362.7元,已履行期间: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其次,根据私教合同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原审法院未对原告扣除相应管理费用不正确。理由:1.支付刷卡所产生手续费;2.私教的销售提成、销售奖金等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即剩余课程的30%)。最后,上诉人仅需退还37节未使用的私教课程费用。胡艳二审庭审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1.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续卡合同》及《私教合同》,上述合同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均应按照上述合同享受其权利及履行其义务。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初,就指定JACK胡担任答辩人的私教,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且私教是《私教合同》的重要条款,被答辩人无法让JACK胡为答辩人提供私教服务属于根本违约,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续卡合同》及《私教合同》,且要求被答辩人退还相应的款项。2.答辩人不应承担所谓相应的管理费用。关于被答辩人提出关于私教的销售提成、销售奖金等问题,答辩人认为该部分支出为被答辩人的经营支出,不应由答辩人承担。3.关于被答辩人应当返还的款项数额,同意原审认定。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与胡艳签订的《续卡合同》是否可予解除以及该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胡艳解除与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私教合同》,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可否扣除30%管理费用。针对上述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即对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广州艾佳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倩雯甄新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