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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恢669号

吴学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学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9)皖0102执恢669号 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吴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2执1741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吴学艺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9)皖0102执恢669号 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吴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2执1741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吴学艺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9)皖0102执恢669号 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吴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2执1741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吴学艺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