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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执1132-2号

、成都海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成都海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1132-2号 申请执行人李富伟,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成都海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法定代表人肖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伟与被执行人成都海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富伟据以申请执行的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7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富伟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超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