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929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伟林,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市东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霞街9号3-3幢1楼33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林,执行董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叶伟林、成都市东凌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胡 昱 煜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