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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1103号

李德生、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李德生;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4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浑**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夏玮,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赛,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李**诉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给付拆迁补偿款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终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申请再审称,其名下的100平方米宅基地和20平方米房屋没有得到拆迁补偿,两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高院提审,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案涉20平方米房屋系再审申请人李**与案外人李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且离婚时未予分割,应为二人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坐落位置与案外人李洁所有的三间自建平房邻接无间隔。李洁持有的2003年7月9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换发的新土地使用证宗地草图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20平方米+69平方米),即包括李**主张的20平方米房屋。2007年11月5日李洁又取得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2013年被申请人依据李洁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与李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已经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完毕。本案案涉20平方米房屋因李**与王洁离婚时未予财产分割,相关行政部门在2003年和2007年换证时将案涉房屋与李洁所有的房屋一并登记在李洁名下不妥,李**自述其自2002年起即离开沈阳去南方打工,导致未能换发新证及获得征地补偿,其对个人财产在长达十几年时间内疏于管理亦存在过错。本案被征收主体存在争议,李**以现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李**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可予以维持。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大山

审判员  燕 妮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崇源

书记员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