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4198号
原告:张泽书,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王聪,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张泽书诉被告王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张泽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书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泽书负担。
审判员 黄德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