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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82民初4198号

张泽书与王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泽书;王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4198号

原告:张泽书,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王聪,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张泽书诉被告王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张泽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书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泽书负担。

审判员  黄德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