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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279号

李鹏飞、赵桂萍与白满栋、许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鹏飞;赵桂萍;白满栋;许玉娟;白吉庆;唐平奎;张晓云;白满琴;张浚沛;吴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279号

原告:李**飞,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赵桂萍,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满栋,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许玉娟,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吉庆,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唐平奎,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晓云,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满琴,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浚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吴义鹏,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李**飞、赵桂萍与被告白满栋、许玉娟、白吉庆、唐平奎、张晓云、白满琴、张浚沛、吴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飞、赵桂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飞、赵桂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飞、赵桂萍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