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279号
原告:李**飞,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赵桂萍,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满栋,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许玉娟,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吉庆,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唐平奎,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晓云,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白满琴,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浚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吴义鹏,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李**飞、赵桂萍与被告白满栋、许玉娟、白吉庆、唐平奎、张晓云、白满琴、张浚沛、吴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飞、赵桂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飞、赵桂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飞、赵桂萍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