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詹子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胡娜,女,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汪锦福,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林建华,女,1975年9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子武、胡娜与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