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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9民初887号

李玉成与张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成;张红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9民初887号

原告:李玉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有成,男,汉族。

被告:张红娟,女,汉族。

原告李玉成与被告张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