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601民初3747号

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鄢德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鄢德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01民初3747号

原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粟周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建,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德谢,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平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健婕

书记员张健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