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1063号
申请人:熊文明。
委托代理人:谢婷婷,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熊文明与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文明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5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担保(保单号:XXXXXXXX),保险期限为保函交法院之日起至该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5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5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88元,由申请人熊文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
人民陪审员 楊 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