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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2347号

常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347号

原告:常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石某,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常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