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347号
原告:常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石某,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常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