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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4执1767号之一

陈金坤、黄世文、林胜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金坤;黄世文;林胜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1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金坤,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黄世文,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林胜金,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金坤与被执行人黄世文、林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4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胜金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林胜金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V××××别克牌轿车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世文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 2019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9)闽0304执17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次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胜金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随后,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林胜金名下车辆及被执行人黄世文名下不动产。 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陈金坤以与被执行人黄世文、林胜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胜金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胜金名下车牌号为闽BV××××别克牌轿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世文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商城××号××商城××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0×××号、莆国用(2014)第J02×××号】的查封; 四、终结(2019)闽0304执1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兆銮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